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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发电机组的润滑油怎样控制温、油压 润滑油是辅助柴油发电机组工作的重要材料,使用过程中受温度和压力的影响润滑油会产生一些不良变化,因此湖南长沙发电机出租厂家维曼发电机租赁提醒大家要控制润滑油温、油压。 温度、压力与柴油发电机组润滑油之间是怎样的关系呢? 以汽油发动机为例,在使用中应保持润滑油的温度80~85℃,水温80~90℃。柴油发电就同样有相关的规定,应根据说明书规定,保持一定油温和水温。发动机的油温及水温过高时,润滑油容易产生高温下氧化、聚合而产生高分子的胶质、沥青质等物质;但温度低时,则易使燃气凝结而产生液相腐蚀,并容易在曲轴箱等处产生沉淀。 润滑油压力也应保持在规定的范围内。润滑油压力过高,则会使润滑油大量窜入燃烧室,不但浪费润滑油和污染环境,而且会增加发动机燃烧室内的结焦;压力过小,则会使润滑油供应不足,润滑不良,增大机件磨损,甚至有发生拉缸的危险。 那有什么控制油温、油压的好方法呢?这方面大家可以向维曼发电机租赁的技术人员做进一步的咨询,让专业人士来指导大家更好的操作柴油发电机组。
不可不知发电机使用的柴油特性 众所周知,要想马儿跑,就要给马儿吃草。对于发电机来说,亦是如此。柴油发电机的运转,是离不开柴油的。但是我相信,没有多少人真正的了解柴油。那么今天,小编就结合自身多年的从业经验,给大家详细的解答一下吧。 柴油机所用的主要燃料—柴油,有以下特点:自燃点低、粘度大、密度大,闪动高、性能稳定,在运输和存储过程中易挥发和变质,使用,成本低。包括发动机燃料在内的许多产品都可以从原油中提炼出来。通常是通过蒸馏使原油中的所有碳氢化合物汽化提取柴油等燃料在内的许多产品都可以从原油中提炼出来。通常是通过蒸馏使原油中的所有碳氢化合物汽化提取出柴油。根据各种型号柴油机使用要求不同,对所有的燃料性能提出不同要求,因此,柴油有多种牌号。 十六烷值:十六烷值是评定柴油自燃性的指标。自燃型好坏,直接影响着柴油机燃烧过程的质量和工作性能。柴油的十六烷值高,自燃性差,使柴油机运转粗暴,并造成起动困难。但并不能说十六烷值越高越好。因为十六烷值太高,柴油机运转粗暴,并造成起动困难。但并不能说十六烷值越高越好。因为十六烷值太高,柴油的稳定性差,喷入燃烧室后,来不及与空气充分混合就着火,使柴油在高温下产生裂解分离出大量的游离碳,随废气气体排出,产生冒烟现象,造成燃料消耗增加。因此,要求具有适当的十六烷值,一般高速柴油机所用柴油的十六烷值为40-60. 馏程:柴油喷入汽缸是在激化以后再着火燃烧的,因此柴油的蒸发性好坏对柴油机燃烧过程有着重大影响。馏程表示柴油的蒸发性。馏程温度低(即轻馏分燃料含量大),燃料与空气能够很好的混合,柴油机也容易起动。但轻馏分燃料容易过早地蒸发,造成同时燃烧的燃料过多,使柴油机工作粗暴。反之,重馏分燃料的黏度大,雾化不良,汽化缓慢,容易造成燃烧不完全而产生严重积炭现象。因此,要求柴油的轻、重馏分含量都不能过多,馏程范围应小。 运动黏度:黏度表示柴油的流动性,黏度对燃油的雾化和燃料供给系统正常的工作有着密切关系,黏度过高,燃油在管路和滤清器内流动阻力加大,喷雾恶化,燃烧不良。而黏度过低,使柴油系统内的精密偶件润滑条件恶化,加速零件磨损,并增加漏油量。黏度和稳定有很大关系,温度越低黏度越大,冬天柴油黏度会增大,甚至在管路中流动也有困难。故在低温下使用时,应进行适当预热。 凝点:柴油的黏度随温度下降而增大,当下降到某一温度时,柴油中含有的高分碳氢化合物便产生结晶,使柴油失去流动性,此时温度叫做凝固定(固定)。标准轻柴油的牌号就是根据固定而命名的,共分为10号、0号、-10号、-20号、-35号、-50号六种。如-10号轻柴油的凝点为-10℃。柴油的凝点高,在温度低的环境下工作时,很容易引起油路和滤清器堵塞,产生供油不足,甚至中断供油。因此,使用中必须根据环境温度条件,选用适当牌号的柴油。 除上述主要指标外,标准中对柴油含的有害成分作了限制规定。例如,残炭、灰分、碳含量、机械杂质、水分、酸度、水溶性酸或碱和实际胶质等。上述成分对柴油机零件的正常工作均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综上所述,对高速柴油机燃料的要求是:具有较低的自燃温度,使柴油容易起动和工作柔和,应有较低的凝点和一定的黏度;各种有害杂质应少。
征求意见! 能源局下发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 能源局组织对《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电监资质〔2012〕47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附件: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能源局综合司 2021年3月26日 附件 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系统、稳定运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力业务许可证是指发电类、输电类、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是指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的电力业务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电力业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以及其他电力业务许可被依法终止的法定情形,并依法注销手续的过程。 第三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的实施,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撤回、撤销电力业务许可和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注销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电力业务许可的撤回、撤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应当作出撤回电力业务许可的决定: (一)电力业务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导致电力业务许可项目依法被终止的; (二)准予电力业务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电力业务许可被终止的; (三)有关部门根据 产业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政策,做出停止被许可人经营电力业务的决定的; (四)依法应当撤回电力业务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机构应当作出撤销电力业务许可的决定: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力业务许可的; (二)已经取得电力业务许可但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许可条件,且逾期未改正的; (三)依法应当撤销电力业务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能源局或准予电力业务许可的派出机构可以作出撤销电力业务许可的决定: (一)派出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电力业务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电力业务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电力业务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电力业务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电力业务许可的其他情形。 撤销电力业务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八条 作出撤回、撤销电力业务许可决定前,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告知被许可人撤回、撤销电力业务许可的事实、理由和处理意见,听取被许可人的陈述和申辩。如被许可人无法联系,由准予电力业务许可的派出机构在其网站公告撤销、撤回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事实、理由和处理意见等相关信息,公告期为30日。 对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应当进行核实;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成立的,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应当采纳。 第三章 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吊销 第九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可以作出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决定: (一)不遵守电力市场运行规则,情节严重的; (二)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不遵守有关规章、规则,情节严重的; (三)不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电力市场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平开放电网,情节严重的; (四)依法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十一条 作出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前,被许可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听证的,由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 在听取被许可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活动结束后,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认为被许可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作出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决定。 第四章 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注销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一)电力业务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电力业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二)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三)被许可人申请停业、歇业被批准的; (四)被许可人因解散、破产、倒闭等原因而依法终止的; (五)被许可人不再具有发电机组、输电网络或者供电营业区的; (六)经核查,被许可人已丧失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能力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发生第十三条 )项情形的,由派出机构在撤回、撤销、吊销决定生效后10日内注销手续。被许可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时限内交回电力业务许可证正本、副本。 第十五条 发生第十三条第(二)至(七)项情形的,被许可人应当在相关事项发生30日内向派出机构提出注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需代理人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电力业务许可证正本、副本; (四)需注销事项的有关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被许可人申请材料齐全的,派出机构应在提交后10日内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被许可人未按照第十五条规定提出注销申请的,派出机构经核实相关情况后可在其网站上发布注销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后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派出机构负责公告辖区内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被许可人名单及注销原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电监资质〔2012〕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