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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尔网朔锐发电机租赁中心、专业发电机租赁中心、大型发电机租赁、静音发电机租赁、柴油发电机租赁、高压发电机发电车租赁、静音发电车租赁!
公司简介:主要从事发电机出租、买卖、、回收等相关服务。处事部门分(销售部、行政部、财务部、租赁部、部、后勤部、仓料部)等多个部门,公司服务遍及于:广东、上海、福建、浙江、江西、广西、青海、山西、辽宁、北京、黑龙江、重庆、湖南等多个地区。我公司长期提供美国原装进口康明斯,劳斯莱斯、奔驰、沃尔沃、雅马哈、三菱、东风上海、广西玉柴、无锡动力等机组品牌,发电机出租功率范围(30KW-2000KW)供客户需求提供服务。公司有专业的技术服务团队,有技术精湛的工程师负责技术指导,有完善的后勤工作保障,有丰富的技术员落实现场服务。服务团队坚持以客户为本,服务至上的原则,赢得客户户的信赖和支持。公司具体服务项目包括:一、原装进口柴油发电机组及原厂零配件和滤清器耗材销售。二、发电机出租,发电机,发电机销售。三、进口发电机组专用机油及各种油。四、专业康明斯发电机组及各种发电机零件。五、配电控制设备产品系列以及水冷余热利用工程。六、厂房、发电机房水电设计及安装工程,并且提供技术和信息。 租赁优势:一、租赁全部使用进口柴油发电机组出租/租赁。技术先进,性能可靠,工作寿命长。发电机激磁能使机组在随任何瞬间加载时,波动迅速恢复。油耗更省、噪音更低、电压、更、过载能力更强。二、专业性强租赁业务我司派专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负载核算、选用机型安装、调试、、设备,根据客户需要24小时随时发电。并配有专业的操作人员配合机组的发电,提供完善、专业的发电机出租服务,客户可以定期、不定期或短时租用,努力为用户节省开支、让客户无后顾之忧。三、完善的服务租赁24小时随时开通,随时为用户提供服务。四、方便灵活的租赁可为用户提供长短期及临时用电租赁服务,有以下几种租赁可供用户选择:1、发电服务由我公司负责,派专人专车到现场为用户发电,派操作技工实施监控。2、我公司仅提供发电设备,燃油由用户自己解决。3、我公司既提供设备,又配备操作技工,燃油运输等事宜也由我们负责。五、强的服务保障专业服务队伍是保障的基础。现有15台跟踪服务车,24小时有人值守,以用户突发停电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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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区分柴油发电机组的常用功率和备用功率
在选购柴油发电机的时候,不仅要考虑是常用发电机还是备用发电机,同时对发电机功率的要求也是非常重要的。
柴油发电机组在我们国内是用主用功率即常用功率来标称的,发电机组能够在24小时之内连续使用的 功率我们称之为常用功率,而在某一时段内,标准是每12个小时之内有1个小时可在常用功率的基础上超载10%,此时的机组功率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 功率,即备用功率。如果您购买的是主用400kw的机组,那么您12个小时之内有1个小时可以运行到440kw,如果您购买的是备用400kw的机组,假如您不超载平时都开在 400kw,其实该机组一直都开在超载状态(因为该机组实际额定功率只有360KW),这对机组是非常不利的,将会缩短机组的寿命和造成故障率增高.
目前国内要求发电机厂商标注一般是主用功率,而国外一般标注的是备用功率。一些不良商家在销售发电机组时候,把备用功率说是常用功率,以此来忽悠消费者,造成许多人的误解。
所以,柴油发电机组 功率的选择是在用户的总负荷基础上加10%功率储备,这样既经济又实用。
朔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承接 广西来宾200kw发电机租赁、发电机出租、100kw发电机租赁、550kw发电机租赁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在 广西来宾200kw发电机租赁、发电机出租、100kw发电机租赁、550kw发电机租赁的生产领域,能为顾客提供服务。公司现有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员,拥有先进生产设备公司创建伊始,便以“强化员工的品质意识为根本、以产品质量为生存、以提高客户满意度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公司一直以“诚信、务实、热情、创新、快捷”的工作作风、运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及科学的管理为顾客提供满意的产品与服务,历经近十年培育 ,已深受国内外客户商好评与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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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 能源局下发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 能源局组织对《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电监资质〔2012〕47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附件: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能源局综合司
2021年3月26日
附件
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系统、稳定运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力业务许可证是指发电类、输电类、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是指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的电力业务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电力业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以及其他电力业务许可被依法终止的法定情形,并依法注销手续的过程。
第三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的实施,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撤回、撤销电力业务许可和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注销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电力业务许可的撤回、撤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应当作出撤回电力业务许可的决定:
(一)电力业务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导致电力业务许可项目依法被终止的;
(二)准予电力业务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电力业务许可被终止的;
(三)有关部门根据 产业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政策,做出停止被许可人经营电力业务的决定的;
(四)依法应当撤回电力业务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机构应当作出撤销电力业务许可的决定: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力业务许可的;
(二)已经取得电力业务许可但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许可条件,且逾期未改正的;
(三)依法应当撤销电力业务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能源局或准予电力业务许可的派出机构可以作出撤销电力业务许可的决定:
(一)派出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电力业务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电力业务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电力业务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电力业务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电力业务许可的其他情形。
撤销电力业务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八条 作出撤回、撤销电力业务许可决定前,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告知被许可人撤回、撤销电力业务许可的事实、理由和处理意见,听取被许可人的陈述和申辩。如被许可人无法联系,由准予电力业务许可的派出机构在其网站公告撤销、撤回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事实、理由和处理意见等相关信息,公告期为30日。
对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应当进行核实;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成立的,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应当采纳。
第三章 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吊销
第九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可以作出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决定:
(一)不遵守电力市场运行规则,情节严重的;
(二)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不遵守有关规章、规则,情节严重的;
(三)不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电力市场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平开放电网,情节严重的;
(四)依法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十一条 作出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前,被许可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听证的,由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 在听取被许可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活动结束后,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认为被许可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作出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决定。
第四章 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注销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一)电力业务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电力业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二)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三)被许可人申请停业、歇业被批准的;
(四)被许可人因解散、破产、倒闭等原因而依法终止的;
(五)被许可人不再具有发电机组、输电网络或者供电营业区的;
(六)经核查,被许可人已丧失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能力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发生第十三条 )项情形的,由派出机构在撤回、撤销、吊销决定生效后10日内注销手续。被许可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时限内交回电力业务许可证正本、副本。
第十五条 发生第十三条第(二)至(七)项情形的,被许可人应当在相关事项发生30日内向派出机构提出注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需代理人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电力业务许可证正本、副本;
(四)需注销事项的有关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被许可人申请材料齐全的,派出机构应在提交后10日内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被许可人未按照第十五条规定提出注销申请的,派出机构经核实相关情况后可在其网站上发布注销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后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派出机构负责公告辖区内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被许可人名单及注销原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电监资质〔2012〕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