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汽瑞丽坚持认为,该BOT项目仍处在建设阶段,不是政府项目,只能适用建设工程相关法律,合同本身是无效合同,项目未进入运营期不构成违约,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至臻环保法务风控部部长李欢说,以BOT模式承建环保项目在业内非常常见,北汽瑞丽在其恶意违约后主张合同无效,违反了诚实用的基本原则,不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据李欢介绍,公司在2021年7月19日收到贸仲委询问是否调整仲裁请求的函后,立即组织了一场研讨会,邀请业内专家、民商法教授以及多位该领域资深律师参与讨论。
大家一致认为,根据当前法律界对BOT模式的普遍认识,同时参照涉裁合同招标公告对投标人资格要求以及《经营合同》的内容,涉裁合同是以运营和投资为主要内容的非典型合同。
此外,根据法院系统公布的案例以及行业惯例,BOT模式涉及投融资、建设、运营及移交等多个项目阶段,且以投融资、运营为主要法律关系的一种商业模式,其合同性质明显区别于建设工程合同。
再有,BOT模式并不局限于政府项目,各大国企、民营企业出于融资的考虑,也经常采取BOT模式来选择服务商或供应商。从公开的司法案例中也可以看出,基于BOT模式发生争议时的涉诉主体双方都是民营企业的情况也大量存在。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只有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才可以采用BOT模式建设、运营项目,涉裁双方签署BOT模式的经营合同不存在主体不适格的法律障碍。
而对北汽瑞丽认为合同无效的观点,在至臻环保代理律师郝路看来,首先,涉裁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签署涉裁协议的能力;涉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意;合意内容和协议履行均未损害 利益或公共利益、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也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因此是一份有效合同。
其次,BOT合同具有 独立性,合同效力不受申请人与第三人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
肉类加工肉类加工工业水中含有一定量的大块漂浮物(血污、毛皮、碎肉、内脏杂物等污染物等),因此先用格栅予以拦截下来,后续设备的正常运行。采用生化处理工艺。
生化处理采用A2O法处理工艺。由于废水中有机物浓度较高,且含有大量大分子污染物,直接采用好氧处理会使处理效率偏低。生化处理前段采用厌氧处理工艺,利用厌氧反应可使肉类加工工业水中大分子难降解有机物转化为水分子易降解的有机物,出水的可生化性能得到改善,这使得好氧处理部分的停留时间小于传统处理工艺。与此同时,悬浮物被水解为可溶性物质,使污泥得到稳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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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一:将皮革废水处理后的污泥集中回收;
步骤二:将步骤一中的污泥抽入含有EM菌的反应器中,反应器内温度设置为30~35℃,相对湿度为80%~90%,搅拌混合均匀后,向反应器里通入空气, 使溶氧量在1~5mg/L之间,之后将反应器内的温度升至40~45℃,继续反应12~15h,随着溶氧量(DO)升高,污泥酸化率和污泥降解率均提高,当污泥中氧超过5mg/L时,反应器剩余氧浓度过高,对污泥中的菌群产生毒害作用,使其活性降低;通过设置适宜的温度、湿度,使菌群能够快速的生长,温度超过50℃,菌群会因温度过高而死亡,在适宜菌群生长温度范围内,好氧消化时间随温度的升高而缩短,去除率也会提高;
步骤三:对步骤二中反应好后的污泥入板框压滤机进行脱水,脱水后的污泥含水量为60%~70%,压滤沉降后的上清液流出至废液收集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