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6.1 一级资质标准
16.1.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2000 万元以上。
16.1.2 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通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6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5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2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员、造价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30 人。
16.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独立承担过下列 3 类中的 1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项合同额 2000 万元以上的电子工业制造设备安装工程或电子工业环境工程 2 项;
(2)单项合同额 1000 万元以上的电子系统工程 3项;
(3)单项合同额 1000 万元以上的建筑智能化工程3 项。
16.2 二级资质标准
16.2.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
16.2.2 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通与广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4 人,其中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2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或通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5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员、造价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1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一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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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31.2 二级资质标准
31.2.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2000 万元以上。
31.2.2 企业主要人员
(1)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4 人,通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2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铁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铁路通或铁路号工程专业高级职称;铁路通、号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25 人,电力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5 人。
(3)持有岗位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20人,且施工员、测量员、质量员、员、试验员、材料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30 人。
31.2.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10 年独立承担过下列 4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铁路通光(电)缆 300 条公里以上及设备安装;
(2)累计铁路电气集中道岔 300 组以上号工程;
(3)累计铁路自动闭塞 200 公里以上号工程;
(4)累计铁路电力线 300 公里以上及变电所(站)安装工程。
31.3 三级资质标准
31.3.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500 万元以上。
31.3.2 企业主要人员
(1)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3 人,通与广电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1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铁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铁路通或铁路号专业高级职称;铁路通、号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2 人,电力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8 人。
(3)持有岗位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人,且施工员、测量员、质量员、员、试验员、材料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2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建筑施工生产管理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具有决策权的,主要负责人应对企业的生产工作负全部责任,建立健全企业生产管理体系,建立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生产管理人员,确保生产投入,监督检查企业生产,及时生产事故隐患和实施生产责任。
主要负责人应与项目负责人签订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生产评估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管理和技术支持措施。
如果项目需要签订总承包合同,总承包企业应与分包企业签订生产协议,明确双方的生产责任。
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检查企业承担的工程项目,评估项目负责人的生产管理能力。如果发现项目负责人不能够履行职责,应当责令其进行更正,并在必要时调整项目负责人,检查应记录在公司和项目管理文件中。
二、项目经理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资质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项目管理的人员,项目负责人应全权负责项目的生产管理,建立项目生产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管理人员的责任,实施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生产成本的有效利用。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实施工程生产管理,对危险工程和子项目进行监测,及时查处施工现场事故的隐患,隐患的调查处理应记录在项目管理档案中,报告并进行现场救援。
如果项目需要签订总承包合同,总承包企业的负责人应定期评估分包企业的生产管理。
三、专职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其中包括企业生产管理组织的人员和从事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专职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检查在建项目的生产管理,重点关注项目负责人、专职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处理违规行为。在建项目,并将其记录在企业管理文件。
项目专职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监督高风险子项目专项施工计划的建设,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如果不能处理,应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生产管理机构,检查和处理应记录在项目管理文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