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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17年修订)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律或者的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该条款对规章和地方规章就涉及相对益、义务事项作出了限制性要求,在目前现行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对事故调查费用没有作出规定的情况下,部门规章不能设定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调查费用的规定。
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能否设定。没有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另外,在多数地区地方性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地方规章也不能作出规定,让事故发生单位承担调查费用。 地方性法规设定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调查费用的性探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令)是目前和地方各级调查处理事故的主要遵循。493令规定了事故调查的原则和程序,明确事故调查实行分级调查的原则。 由于各地企业分布的行业类别有所区别,因此各地发生事故的行业领域、事故类别也不尽相同。
有的地方煤矿事故较多,有的地方非煤矿山事故较多,有的地方危险化学品事故较多,且事故类别(坍塌、冒顶、触电、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等)也存在地方性差别。 但是,按照493令规定的调查程序,其事故调查组组成、事故调查方案制定、调查内容、调查过程、调查时限、责任认定等法定事项是不能随意变更的,各级必须严格遵从,不应当因事故的“地方特色”而有差别。因此,其间发生的事故调查费用并不具有“地方务”和“需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规定”的本质特征。 493令中并未规定“各省.
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能否设定。没有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另外,在多数地区地方性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地方规章也不能作出规定,让事故发生单位承担调查费用。 地方性法规设定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调查费用的性探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令)是目前和地方各级调查处理事故的主要遵循。493令规定了事故调查的原则和程序,明确事故调查实行分级调查的原则。 由于各地企业分布的行业类别有所区别,因此各地发生事故的行业领域、事故类别也不尽相同。
有的地方煤矿事故较多,有的地方非煤矿山事故较多,有的地方危险化学品事故较多,且事故类别(坍塌、冒顶、触电、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等)也存在地方性差别。 但是,按照493令规定的调查程序,其事故调查组组成、事故调查方案制定、调查内容、调查过程、调查时限、责任认定等法定事项是不能随意变更的,各级必须严格遵从,不应当因事故的“地方特色”而有差别。因此,其间发生的事故调查费用并不具有“地方务”和“需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规定”的本质特征。 493令中并未规定“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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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费用(包括聘请专家参与调查费用、检测检验鉴定费用、调查人员食宿车辆费用等)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工作实践中,一些调查人员常常直接指令事故发生单位承担调查费用。而作为事故发生单位,因自身处以一种“接受调查”的被动地位,不敢或者不愿和有不同意见,也常常会承担调查费用。 无论“明讲”或者“暗示”,大部分事故发生单位都承担了事故调查费用,这似乎也成了事故调查处理的。哪些层级的文件可以设定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调查费用实施事故调查是管理行为,因此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作为管理的依据。
若由承担调查费用,这个问题并不复杂。但让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调查费用则涉及相对人的权益、义务事项,必须明晰在哪些文件中可以对该事项进行设定:规范性文件能否设定。法治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指出,“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2018年5月发布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2018〕37)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力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全国大部分省份都制定了具体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对管理中涉及相对益、义务的事项进行了明确。
由于“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调查费用”是增加相对人义务的事项,因此,在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各级或者事故调查处理部门不能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来设定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调查费用。
若由承担调查费用,这个问题并不复杂。但让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调查费用则涉及相对人的权益、义务事项,必须明晰在哪些文件中可以对该事项进行设定:规范性文件能否设定。法治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指出,“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2018年5月发布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2018〕37)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力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全国大部分省份都制定了具体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对管理中涉及相对益、义务的事项进行了明确。
由于“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调查费用”是增加相对人义务的事项,因此,在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各级或者事故调查处理部门不能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来设定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调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