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1-20 03:37:18 浏览次数:1 公司名称: 新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产品参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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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价格 | 电联 |
发货期限 | 电联 |
供货总量 | 电联 |
运费说明 | 电联 |
品牌 | 新邦 |
地址 | 聊城 |
类型 | 环保 |
价格 | 详询 |
售后 | 满意 |
我公司资金雄厚,货源充实,交通便利,主要经营(湖南株洲) 本地 湖南株洲处理服装厂下脚料。几年来通过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兄弟单位的友好协作,能够准确把握信息和机遇,以较快的速度,不断积累,不断完善,企业规模得以更好的发展壮大,并以优质的产品 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 本公司以卓越的产品,的服务,合理的价格服务于广大客户。
北汽瑞丽坚持认为,该BOT项目仍处在建设阶段,不是政府项目,只能适用建设工程相关法律,合同本身是无效合同,项目未进入运营期不构成违约,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至臻环保法务风控部部长李欢说,以BOT模式承建环保项目在业内非常常见,北汽瑞丽在其恶意违约后主张合同无效,违反了诚实用的基本原则,不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据李欢介绍,公司在2021年7月19日收到贸仲委询问是否调整仲裁请求的函后,立即组织了一场研讨会,邀请业内专家、民商法教授以及多位该领域资深律师参与讨论。
大家一致认为,根据当前法律界对BOT模式的普遍认识,同时参照涉裁合同招标公告对投标人资格要求以及《经营合同》的内容,涉裁合同是以运营和投资为主要内容的非典型合同。
此外,根据法院系统公布的案例以及行业惯例,BOT模式涉及投融资、建设、运营及移交等多个项目阶段,且以投融资、运营为主要法律关系的一种商业模式,其合同性质明显区别于建设工程合同。
再有,BOT模式并不局限于政府项目,各大国企、民营企业出于融资的考虑,也经常采取BOT模式来选择服务商或供应商。从公开的司法案例中也可以看出,基于BOT模式发生争议时的涉诉主体双方都是民营企业的情况也大量存在。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只有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才可以采用BOT模式建设、运营项目,涉裁双方签署BOT模式的经营合同不存在主体不适格的法律障碍。
而对北汽瑞丽认为合同无效的观点,在至臻环保代理律师郝路看来,首先,涉裁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签署涉裁协议的能力;涉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意;合意内容和协议履行均未损害 利益或公共利益、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也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因此是一份有效合同。
其次,BOT合同具有 独立性,合同效力不受申请人与第三人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
近年来,受市场需求等因素的刺激,煤炭富集区煤化工产业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推动能源生产和利用方式变革,从生态环境保护滞后发展向生态环境保护和能源协调发展转变[3]。我国水资源和煤炭资源逆向分布,煤炭资源丰富的地域,往往既缺水又无环境容量。煤化工废水如果不加以达标处理直接排入受纳水体会对周围水环境造成较大的污染和破坏,造成可利用的水资源量更加紧缺。因此,我国煤化工废水实施“近零排放”,实现废水回用及资源化